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紧急!出口也需要!中国版AMS6月1日实施,不按规定,可能被查验、扣货!

更新时间:2018-05-30【打印】

距离海关总署第56号公告,6月1日即将实施的舱单预申报新规定(业内戏称“中国版AMS”),还剩最后2、3天!这几天外贸、货代圈也已被此公告刷屏了!

 

目前船公司、外运&外代等订舱口都已纷纷发出通知,将执行海关的相关规定,需要货主、货代在订舱时提供相关收发货人信息,请大家务必注意及时、准确的提供,否则可能会转为海关人工审核,查验几率高,会出现无法及时上船、货物被扣等严重的后果!

 

由于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政策,不管是在哪个码头的进口还是出口,均需要提供。因此,务必注意了,请订舱的时候就提供,等到报关的时候就慢了,容易出问题!

 

对于新规,你是不是已经被代码搞晕了?对发送时间一头雾水?万千草泥马在胸中奔腾?接下来,我们就为你详细解读下重点注意事项,赶紧看看!

 

 

 

海关总署第56号令官方全称为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》,对所有经中国大陆港口的货物而言,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,货物的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由于船公司需要提供这些信息给到海关,所以货主也必须要配合船公司提供相关数据资料。

 

 

 

关于数据需要提供的时间

如下图OOCL的通知,对于出口的货物,由于船公司、船代需要在开始装船前24小时通过电子口岸提供给海关。因此,对于货主来说,需要更早向货代提供这些资料,否则容易延误!建议在订舱时,就一并提交新舱单规范里要求的数据,并通过船公司、船代官方的EDI、装船指示等系统渠道进行提交。

 

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,超过规定时限后,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和修改的,但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,是否接受更改,由口岸海关决定,会比较麻烦。

 

 

 

已申报的舱单数据是否受影响?

如果以按照之前老的规定申报的舱单数据,是否还需要按照新规重新申报?根据外代的最新通知,已申报的舱单数据不受影响。

货主需要提交哪些资料?

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,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:

 

1. 发货人代码 (为必填项)

2.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(为必填项)

3.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为选填项)

4. 收货人名称(为必填项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,这里必须填写“TO ORDER”)

5. 收货人代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6.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7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8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9.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(选填项,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)

10. 通知方的代码 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11.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 

收发货人、通知人代码要按照公告附件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对应的代码类型填写,填写格式为“代码缩写+企业代码”。例如: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;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(Central Index Key), EIN 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等。

 

为什么这个代码表里面有的一个国家有多个企业代码类型呢?这个就像中国企业既有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,又有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道理,大家填写哪个代码类型都是可以的。各国收货企业代码大全详见文末。

 

境内实际收发货人、通知人如果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那就应该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格式为“USCI+代码”;暂时没有的,就填写组织机构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OC+代码”。

 

如果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查不到要填写的企业代码类型怎么办呢?那就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、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9999+企业代码”。

 

如果收发货人、通知人为自然人怎么办?那就应当填写身份证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,填写格式分别为“ID+身份证号”、“PASSPORT+护照号”、“8888+身份代码”。

 

 

船公司是否负责审核相关资料?

船公司一般不负责对收、发货人及通知人代码进行校对,因此,请大家务必注意!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,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。根据2004 年发布并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,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,影响海关监管的,海关可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,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
 

什么是负面清单?

海关对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作自动退单处理。比如“连衣裙”只能填写“Dresses”(连衣裙),不能填写“Apparel”(服装)了,如果填写不规范,系统会自动退单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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